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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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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成果豐碩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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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成果豐碩新聞稿

為溝通行政訴訟法律見解,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於3月14日至16日舉行,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承辦,共有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長、最高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及臺北、臺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之院長、庭長、法官計70餘人與會。

司法院許宗力院長特別撥冗到場向與會人員致意,許院長致詞提到,司法院推動的金字塔型行政訴訟結構改革,最主要的亮點是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在人力、資源分配上進行變革,把各地行的人力集中到三所高等行政法院,使審判人力的來源不再是透過各法院法官會議,而是由特定的機制,使地行的人力運用更合理,讓更專業的人擔任地行審判職位。另外,許宗力院長也說明裁判品質提升方案係源於東部地院某一法官在裁判夾帶與案件無關私事,法院未能及早發覺致生負面影響,司法院就此所為的應對措施。許院長強調所謂凡記載於裁判書者一律屬於審判核心事項是一個錯誤的觀念。依據法官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裁判品質」是院長為法官職務評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理論上院長有義務事後來閱覽裁判書,否則難以想像如何為職務評定。當然,如何使其運作不影響審判獨立也是一門課題。審判屬於公權力之行使,而任何公權力之行使絕對不可能不受拘束與問責,審判獨立不容置疑,但與可問責性之間仍應取得衡平。裁判品質提升方案是要求院長事後抽閱,不介入審判核心事項,協助、提醒裁判所發見的明顯瑕疵,如法官認危及審判獨立,也可循同法第19條規定向職務法庭提起救濟。

座談會主持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許金釵院長致詞表示,行政訴訟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誠如許宗力院長在新制施行二十週年曾經提過的,行政法院承擔著如同法治國穹頂上「拱心石」般的職責,扮演著導正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及引導其作出合法行為的關鍵性角色。裁判中中法律的解釋及適用,屬於法官在個案上的價值判斷與權衡,雖然裁判見解難免出現歧異,但就民眾而言,保有穩定一致並且可預見、可資遵循的法律見解,才是人民所樂見。所以,藉由一年一度的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各法院將所發現具法律爭議且有討論價值的問題,透過上下審級法官間的意見交流分享,便顯得無比重要。本次座談會除能達成見解溝通的目的外,相信也能激盪出新思維,提供辦案更明確的方向與指引,無形中提升審判效能,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張廳長國勳也在會議中報告正在進行中的重要工作及修法方向。諸如:行政訴訟法已三讀修正升級E化相關條文,並已陸續於6月18日及11月1日施行;在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除傳真及電子郵遞外,「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訴訟文書傳送服務,已於今(111)年1月21日起新增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一般行政訴訟事件,並將自5月3日起,再擴增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使電子訴訟文書平台服務範圍擴及於全部行政訴訟事件。在推動行政訴訟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方面,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之修正草案,目前除「法官法」修正草案刻正會銜考試院外,其餘均已送請立法院審議。為了迎接此項行政訴訟制度重要的變革,司法院已於去年8月16日召開「堅實第一審行政法院籌備會議」,與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及相關廳處共同討論新制相關的各項法規修正、配套措施及期程,期能於112年8月讓新制順利上路。再者,為解決實務運作之困境及因應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特殊專業性,行懲廳去年委請學者以「制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為題進行專題研究,成果報告已於去年底提出,將於今年進行法案研修。

本次座談會共討論11則提案,計9則提案已獲致共識,簡要摘列如下:

一、甲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做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為原處分機關否准。甲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應就其申請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嗣訴願機關做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未及2個月,原處分機關尚未重為處分,甲即起訴請求:「原處分撤銷;被告應就系爭申請做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其訴合法,行政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二、學校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決議通過之校園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函文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該函文非屬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三、在監獄、看守所之當事人,就行政訴訟事件提起上訴或抗告,其合法上訴或抗告之期日係以向監所長官提出時為準。

四、原告提起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係針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舉發審定處分有無違反專利法規進行司法審查,與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為不同訴訟體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訴訟庭仍應依職權調查原處分機關之審定有無違法,其調查義務不因而免除,故不受民事判決爭點判斷之拘束。

五、公務人員、教師平時考核受申誡之懲處,經復審等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六、公務員甲在收受年終考績乙等處分後,尚未就該考績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前,先向任職之乙機關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被否准,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乙機關應依其申請作成准予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之行政處分,是否有理由?決議採部分肯定說,即應准其閱覽平時考核表關於評定年終考績之基礎事實相關欄位。

七、祭祀公業甲(管理人原登記為乙)土地經徵收後,丙直轄市政府已核定其徵收補償費並通知甲(原管理人乙)領取,乙因故死亡而未領取,丙直轄市政府遂將該徵收補償費存入所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嗣祭祀公業甲選出管理人丁、戊、己3人,經備查有案,依規約該3位管理人均得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惟派下員大會針對上開徵收補償費另決議應由管理人丁、戊、己3人一同領取。丁自行持規約規定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申請領取全部徵收補償費,經丙直轄市政府查知上開派下員大會決議而發函拒絕發給。關於上開補償費之請求給付,應以一般給付訴訟為適當的訴訟類型。

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4項所規定之「肇事」,若知悉發生車禍而逃逸之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不具有故意或過失,仍應負未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之行政罰責任。

九、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被告到場但拒絕辯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94條之1規定視為不到場,此時,因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程序之進行,依同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依職權通知改期辯論,得對於被告以當場告知庭期,命其自行到庭,並記明筆錄方式為通知。。

歷經3天的熱烈討論與意見交換,座談會所獲致之共識將作為高等行政法院日後審理相關訴訟事件時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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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3-18
  • 更新日期:111-03-18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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