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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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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訴字第202號動物保護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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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依行為時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予以裁處原告罰鍰 50 萬元,惟依該條款之規定,須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有 1. 未提供妥善照顧。2.飼主主觀上具有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為要件,始足當之。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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