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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訴字第397號殯葬管理條例事件
裁判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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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行政罰法第 18 條對定有期間之限期改善行政執行罰僅得準用減輕處罰,但無得加重處罰之規定。又限期改善最主要目的係在要求違規之行為人能將違法狀態排除,並且恢復或維持行政法所規範之合法狀態,或履行行政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既非在對行為人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在於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式,如行為人已限期改善,即得免受按次連續處罰。被告以原告違規情節重大及本件非土葬屍體為由,依同基準第 8點規定,將改善期間縮短為 3 個月,即有違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4 項規定及限期改善非對行為人為制裁之規範目的,自有違誤 |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