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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訴字第259號巷道爭議事件
裁判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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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系爭巷道於被告 87 年 8 月 17 日認定時,是否有供公眾通行 20 年以上或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及最窄處為 8 公尺等情,應以綜觀各種客觀具體事證及其他情形,予以判定,而非僅以當時會勘通行狀況及南投縣竹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出具之證明書為依據。 |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