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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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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訴字第8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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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決定「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係以「該事業」(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第 3  點及第 4  點參照)之營業規模為標準,如同一營利事業有數個「營業處所」時,即應以所有「營業處所」為該營利事業之營業範圍;而「工廠登記證」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監督工廠之營運而設,核與營利事業之範圍無關。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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