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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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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地上物補償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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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人民之財產受憲法之保障,國家依法定程序以強制力徵收人民之土地,辦理公共事業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事業,自屬侵害人民之私有財產權,應予公平補償,惟此補償,係依侵害行為之法律目的及侵害行為之方式,依社會通念,為公正客觀妥適之判斷,我國目前法制,除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徵收補償地價之基準,於 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於 101  年 9  月 1  日施行),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而採完全補償外,其他均採相當補償而非完全補償原則。又對於人民因徵收所生財產之農作改良物損害,依內政部查估基準相關規定,觀賞花木,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亦採相當補償原則及精神,是原告主張被告應依風鈴木及黃花風鈴木之市場價格基準對其補償,尚非可採。被告辦理本件風鈴木補償項目,並無其他縣市查估基準可供參酌比較,然 2011 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之交易價格及彰化縣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所送所屬會員資料,均有紅花風鈴木與黃花風鈴木之交易及市場價格,故紅花及黃花風鈴木於市場上均有交易及流通,衡情尚非屬栽植情形或類別特殊之花木,被告未簽報縣長核定後辦理補償,依查估基準屬喬木類之相近樹種,以徵收時該樹種與當地風鈴木之實際市場價格及農林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二者價格予以比較計算,而得出紅花及黃花風鈴木項目之補償價格,符合客觀事證及社會一般通念,即屬核實查估辦理補償之規定,難謂為違法。全國各地之植栽作物交易價格,常因當地之氣候、土壤、品種或市場接受度之差異情形,而有所不同,被告以與風鈴木(喬木類)之相近樹種菩提樹,依該樹種與當地風鈴木之實際市場價格比例計算,而得出風鈴木項目之補償價格,原應以當地彰化縣園○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所送所屬會員之資料(該部分紅花風鈴木及黃花風鈴木與菩提樹之平均價格倍數較低),較符合當地之交易價格。本件被告並非僅依彰化縣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所送所屬會員之相關資料,另再參酌 2011 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之交易價格資料,而將前開二者不同之倍數,比例折算出紅花風鈴木及黃花風鈴木與菩提樹之平均價格倍數,分別為 1.51 及 1.48 倍,再計算本件紅花風鈴木與黃花風鈴木胸徑 5  至 10 公分之查估補償價格為 770  元,此已對原告有利。被告比例折算出紅花風鈴木及黃花風鈴木與菩提樹之平均價格倍數,分別為 1.51  及 1.48  倍,亦採對原告甚為有利之計算。是被告以系爭風鈴木之查估價格為 770  元,予以補償原告,尚可認被告有依該樹種之孳息、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交易市場現值,為適度之估定而作成補償,符合內政部查估基準相關規定。被告 99 年查估基準其蓮霧項目,並未區分子彈型蓮霧與一般市售品種,因原告於系爭土地所種植之子彈型蓮霧應為泰國種(飛彈)蓮霧,屬於市面上之高價品種,被告自應參酌此情,另為查估。被告對於泰國種(飛彈)蓮霧與一般蓮霧產量及價格之計算,並非採同一標準,自難謂有依各品種蓮霧之產量及價格之客觀數據,為適度之估定而作成補償,且對於原告不利,而有違誤。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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