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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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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訴字第305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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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事件,而行政法院係針對「法院裁判時原告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爭議,作成法律上判斷,故其判斷基準時點,原則上應以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為準,其不經言詞辯論者,以行政法院裁判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作為判斷之基礎(行政訴訟程序中新舊法規更迭之情形,並無如行政處理程序,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之明文規定,且所謂「行政決定基準時點」與「行政訴訟判斷基準時點」,乃分屬不同概念)。蓋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須於判決中宣示被告是否有為某一行政處分之義務,而此項宣示並非針對「原告之申請於行政機關當初審查時是否應予核准」,而係針對「於法院裁判時原告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問題,自應綜合考量法院裁判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以為判斷,如經言詞辯論者,即以言詞辯論時之事實及法律而為判斷。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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