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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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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邀請姚乃嘉教授講授「政府採購法關於工程驗收、展延之爭議研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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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邀請姚乃嘉教授講授「政府採購法關於工程驗收、展延之爭議研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邀請姚乃嘉教授講授「政府採購法關於工程驗收、展延之爭議研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課程,日前邀請國立中央大學姚乃嘉教授講授「政府採購法關於工程驗收、展延之爭議研究」。許金釵院長致詞表示姚教授為美國伊利諾大學博士,長期專研於營建工程管理與工程爭議處理領域,參與過許多著名的工程協調、調解、鑑定及仲裁等案件,包含1993年捷運木柵線機電承包商馬特拉公司對臺北市捷運局求償20億的世紀仲裁案,是國內處理工程爭議經驗相當豐富的學者、專家。相信藉由本次的研習課程,必能帶給在場的法官、同仁們豐碩的收穫,並有助於提升工程訴訟案件之裁判品質。

  姚教授首先簡述營建工程概論,他提到營造產業向來有「火車頭工業」之稱,涵蓋人員層面甚廣,且牽動了各種產業的發展,是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指標之一。在公共工程方面,更涉及公共利益,並具高度技術性、複雜性及工期長等特性。姚教授介紹各種工程參與人員的角色,以及整個工程的生命週期,其中施工與驗收階段為實務上較易生爭議的階段。對此,姚教授特別談到政府採購法驗收中的「減價收受」,統計90至103年有關之民事確定判決,顯示目前實務常見之減價收受案例多半肇因於未按契約所定之施工方式施作(例如未依約定之工法、順序、位置等施作),減價額度多為1倍,並加賠償高達減價金額6倍之違約金,由於違約金過高,與契約總價顯有不相當之虞,故將近八成的判決多以民法第252條之規定予以酌減。這也促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今(109)年6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明定倘有未載明違約金計算方式者,原則上為減價金額百分之20,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並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所載之複價金額為上限,以貫徹政府採購法第6條所揭示的公平合理原則。此外,姚教授也針對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佐以圖例詳加論述。

  其次,在「工期展延」部分,姚教授先由工期之計算切入,他表示「要徑法」是目前最理想的時程控制技術,旨在時程網圖內尋找工期最長路徑的方法,通常為時程網圖內總浮時最小作業項目之連線,也就是寬裕時間最少之路徑,其可作為分析時程網圖中,各作業項目工期變化對總工期之影響。在諸多工程爭議事件中,工程展延類型佔有相當之比例,影響層面除了政策目標延宕外,尚衍生高額的逾期罰款、追加工程款等問題。而施作過程中若出現工期遲延原因,例如機關變更設計或有不可抗力事由等歸責事由,則有展延工期之必要性。他特別強調,有關工期展延之分析,應逐事由地找出所影響的作業項目,以及影響的日期與天數,並透過專業的排程軟體,以要徑法重新計畫新完工日期,進而導出該事由所影響的工期時間。他也提及一般人對「工程進度」的迷思,指出工程進度非屬「工期」之概念,僅為估驗計價總額與契約總價之比例,進度超前或落後,皆無法認定能否如期完工。

  課程最後,姚教授表示營建工程複雜、工期長,且事件繁多,難免產生爭議事件,目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工程契約範本已就驗收部分為相當規範,可作為政府採購公共工程業務辦理參考。在工期展延部分,所涉層面大,牽涉金額動輒數千萬至數億元,其責任判斷更加複雜,可考量委由專業鑑定單位結合工程與法律之知識與經驗,就個案事實作成鑑定供法院判決參考。他也指設有複審制度的鑑定機關(構),藉由複審檢視、議決是否修改或通過該鑑定意見書,可使鑑定報告更具有公平客觀性與專業性,防免鑑定人對於鑑定資料之認定結果帶有個人主觀見解之情事。

  本次研習課程報名踴躍,包括本院、臺中高分院與臺中地院之法官及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書記官等同仁。姚教授以其在營建工程領域上的經驗及豐厚的學養,對於公共工程的案例,提出多面向的思考點,與會法官也提出常見案例與姚教授相互討論,與會人員均感獲益良多,滿滿三個小時的研習課程,也在與會者熱烈討論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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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乃嘉政府採購法關於工程驗收展延之爭議研究新聞稿doc
  • 姚乃嘉政府採購法關於工程驗收展延之爭議研究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09-08-18
  • 更新日期:109-08-18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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