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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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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邀請李建良教授講授「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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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課程,日前邀請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兼所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合聘教授李建良教授講授「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中心」。許金釵院長致詞表示,本次法官在職研習課程為本年度之壓軸場,特別邀請臺灣公法學界權威級學者李建良教授蒞院演講,李教授為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長期專研憲法與行政法,法學理論基礎堅實、豐厚,對於實務判決更有其獨到見解,期盼藉由本次研習課程帶給同仁不同的思維角度。

  李教授首先以行政法學思維方法作為引言,他指出狀態責任屬學理概念,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為一般法律原則,屬規範性概念,是不同層次概念。若欲探求其內涵,毋寧先從概念所由之觀念及其背後所欲處理的問題切入,著眼於社會生活關係衍生的法律問題,再循線思索其內在規範理路,尋繹合於法理與法治原則的解決之道。就此,李教授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第2項及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所生之基本案型為軸,分別解析其規範內容,並就行政法上義務之意涵與法治思維為簡要解構。他強調行政法上義務,不論是法律直接賦予之義務,抑或是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課予之義務,皆須有行為法(即作用法)性質之法律為依據,不得單以「狀態責任」直接創設人民義務,狀態責任必須透過立法程序轉換成法定構成要件後,始得規制人民。李教授更進一步表示,法律溯及既往適用之問題,係以構成要件該當為前提,倘要件不該當,自與法律是否溯及適用無關,而是涉及法律適用錯誤的問題。

  由於實務上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列條文之適用存有見解上之歧異,因此,李教授特別就近年行政法院相關判決及109年度法律座談會結論提出其看法與評析。更引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判決理由,指出干涉行政上的義務人分為「行為責任」及「狀態責任」兩類,前者係因自身作為或不作為等行為肇致危險,負有排除危險之義務,甚或科以行政罰;而後者,則是對於物的狀態具有事實上管領力,科以其排除危險、回復安全之義務,並未涉及權利義務之繼受問題,亦不論義務人對於危險之發生是否具故意、過失或責任能力。此外,他也旁引《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有關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維護建物合法使用與建物構造及設備安全責任之規定,多數見解認為該規定乃狀態責任的具體明文,而狀態責任的有無,取決於物本身的危險性,一旦義務人喪失所有權或事實上之管領力時,責任將隨之免除。

  李教授對於「不作為責任」與「狀態責任」的區辨也提出其論點,兩者乃截然不同之概念,但常被混淆,蓋不作為責任所生危害之責任,仍屬行為責任之內涵,係以有作為義務為前提;而狀態責任則如前述,並無行為人之概念,而是基於物之狀態或特性所生之危險,與物之所有人或事實上管領力之人有無作為或不作為並無關聯。

  最後,李教授強調法律解釋的前提必須仰賴優質的立法技術,而目前我國立法技術多採點狀性立法而未作通盤性考量,雖然法官於個案進行法律解釋時,得適時透過目的性限縮、擴張甚或法之續造等方法進行漏洞填補,惟行政法規之適用關涉義務擴張與否,對於人民權利之限制必然形成一定的難題。因此,倘整體法制基礎愈穩固,立法品質將愈加提升,勢必得減少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上的困境。

  本次研習課程報名踴躍,包括本院、臺中地院之法官及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書記官等同仁。李教授以其在公法領域上之研究,針對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提出其論點,滿滿三個小時的研習課程,也在與會者熱烈討論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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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2-10
  • 更新日期:109-12-10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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