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抗字第20號楊哲維之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交抗字第000020號交通裁決事件
,應送達予相對人大甲區分局警察楊哲維之裁定正本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110年度交抗字第20號
抗告人 陳平安 住苗栗縣苑裡鎮南勢里2鄰25號
相對人 大甲區分局警察楊哲維 住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7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 發布日期:111-02-10
- 更新日期:111-02-10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