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小心司法黃牛就在你身邊 ! ! ! 111年認識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中)

字型大小:

破壞司法信譽案例探討(中)

一、律師詐欺當事人擔保金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2號尤○○律師偽造法院文書破壞司法信譽案)

(一) 犯罪事實

案緣民眾A君於民國99年8 月間遭民眾B君持偽造之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民眾A君乃委任尤○○律師(下稱尤律師)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尤律師利用當事人欲保全資產避免被扣押之心態及對律師法律專業的信任,陸續以「債權人提出更高面額之本票需再繳納提存金為由」,向當事人索取66萬至300萬不等之金額,共計1450萬4千元。
因當事人遲未取得法院繳款收據,多次與尤律師交涉,惟其竟託詞法院人員作業疏失或書記官搞鬼等事由,可請求國家賠償,企圖嫁禍法院,破壞司法信譽。
尤律師為取信當事人,竟偽造○○地方法院之國庫存款收據共7張。經當事人察覺有異,尤律師於對話時仍佯稱係法院人員違失所致,為求拖延,並出具「茲本人曾陪同民眾A君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繳付擔保金壹仟捌佰玖拾貳萬元,以上金額經本人確認無誤」之切結書。
嗣經當事人前往法院閱卷發覺有異,實際擔保金額僅有200萬元且已經發還,訴請偵辦,案經司法調查人員前往被告住處扣得偽造之國庫存款收款書2張,經送鑑定發現其他5張亦有偽造之嫌。

(二) 判決情形

○○地方法院於105年9月27日判決理由指摘略以,被告尤律師雖坦認偽造國庫存款書2張,及假藉法院疏失為由,拖延清償債款等事實,主張渠與當事人A君間尚有借貸400萬等事,因而否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與當事人僅為借貸關係云云。復經法院調閱相關帳戶,比對偽造國庫存款書之特徵,斟酌被告身為執業律師,豈有捨合法借貸憑證不為,卻實施偽造國庫存款收款書之犯罪行為,僅為證明借貸關係之理,所辯顯不足採。爰認為被告具有法律專業,竟利用當事人對其之信任,多次藉詞訛詐鉅額金錢,犯後竟嫁禍法院相關從業人員,破壞司法信譽,分別論罪科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犯罪所得1450萬4千元沒收。

(三) 涉犯法條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刑法第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普通詐欺罪)

二、民眾許○○穿著法袍假冒律師向當事人詐欺取財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567號)

(一) 犯罪事實

民眾許○○未具律師資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意圖營利,基於詐欺取財及無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於106年8月31日下午,身著自行購買之律師法袍,在臺中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向民眾A君佯稱其為律師,可為A君之涉訟案件撰狀,收費可算便宜一些云云,並向A君遞交印有司法官特考及格、律師高考及格、建○法律事務所等字樣之名片。查民眾許○○前揭行為導致A君誤信渠為律師,進而付費新臺幣3萬5000元由其代為撰寫書狀。嗣因A君向○○市律師公會查詢,發現並無許○○律師,乃向○○地院提出檢舉,經○○地院函請警方調查,始尋線查獲上情。

(二) 偵查情形

案經○○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許○○穿著法袍出現於○○地院向民眾A君攀談及收款之畫面,許○○於警詢時亦坦承自己並無律師資格,且有向A君出示印有司法官特考及格、律師高考及格、建○法律事務所等字樣之名片等事實。全案經檢察官於107年3月14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全案移請該院審理中。

(三) 涉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9.1.15修正前律師法第48條第1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10-11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