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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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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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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興革

我國行政法院成立於民國22年9月1日,因行政爭訟事件不多而採一審終結制。嗣於87年10月2日完成三讀之行政訴訟法採二級二審制,將行政法院分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級,並於89年7月1日設置臺中、臺北及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復因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及便利民眾就近訴訟,自101年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制,於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受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等,對不服前開事件提起之上訴、抗告事件,則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11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五法修正,總統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司法院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目的在建立「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   

 

行政法院於民國22年9月1日成立採一級一審制,87年10月2日起採二級二審制,自101年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制。112年8月15日施行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於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於訴訟法上仍為三級二審制。


▍籌建紀要

司法院為籌設臺灣地區行政法院(嗣於88年間配合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法為高等行政法院),指示行政法院(即改制後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中地方法院,積極覓地,於82年4月間經與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財政部等機關會商,撥用陸軍管有位於臺中市復興路、五權南路口之「戰基處」部分土地作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院址,並於83年7月20日完成土地及地上物點交後,展開各項撥用及籌建工作。 

復依司法院83年10月24日籌建會議結論,改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辦理籌建事宜,並成立「籌建臺灣地區行政法院興建委員會」,聘請東海大學建築研究所擬具建築規劃及競圖工作草案,辦理新建工程建築師遴選,經評定由獲選第一名之王昭藩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新廈主體工程於89年7月1日正式啟用,由本院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署辦公,為與自由路之臺中司法大廈區分,稱為臺中司法新廈。

本院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署辦公之臺中司法新廈(面對大廈左半部為本院範圍)。

臺中司法新廈正面全景照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2-08-19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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