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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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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司法黃牛就在你身邊 ! ! ! 111年認識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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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司法信譽案例探討(下)

 

一、民眾張○○印製律師事務所名片假冒律師向當事人詐欺取財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參照)

(一) 犯罪事實

民眾張○○明知自己並無律師證書,且非依法令執行業務,不得意圖營利而為他人辦理訴訟事件,渠竟印製其在○○市○○區某大樓經營「○○法律事務所」且自任所長之名片對外發送,並利用其在○○縣某宮廟以律師身分受委託擔任法律顧問及在○○市某市議員辦公室提供法律諮詢等機會,對外營造其具有律師身分而得以處理訴訟事件之假象,104年至106年間詐欺數名民眾付費委任渠撰狀及辦理訴訟案件。

(二) 判決情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為圖不法利益,假冒律師身分以騙取訴訟報酬,其所為除損害他人財產權益外,更破壞一般民眾對法律專業人員之信賴,並足以損害於國家設立律師專業證照之公信力及國家司法秩序;且被告前於105年間,已因涉犯律師法第48條第1項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54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被告竟又於前案緩刑期間內再犯本案,顯見被告未能記取教訓,分別量處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以示懲戒。

(三) 涉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9年1月15日新修正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眾張○○無律師證書卻執行律師業務收取當事人費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參照)
 

(一) 犯罪事實
民眾張○○明知自己並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渠向民眾表示多次追討債務成功案例,且成功才收報酬等情事,對外營造其得以處理訴訟事件之假象,誘導民眾付費委任渠撰狀及辦理訴訟案件。

 

(二) 判決情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酌被告竟為圖不法利益,以話術誘導民眾委以處理訴訟案件並收取訴訟報酬,其所為除損害他人財產權益外,更破壞一般民眾對法律專業人員之信賴,並足以損害於國家設立律師專業證照之公信力及破壞司法威信,損害司法人員形象;且被告前於109年間,已因涉犯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9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以示懲戒。

 

(三) 涉犯法條
109年1月15日新修正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民眾楊○○於106至109年間假冒律師向當事人詐欺取財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2號刑事判決參照)
 

(一) 犯罪事實
民眾楊○○明知自己並無律師證書,且非依法令執行業務,不得意圖營利而為他人辦理訴訟事件,渠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營利犯意,設立○○法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外營造其具有律師身分而得以處理訴訟事件之假象,106年至109年間詐欺數名民眾付費委任渠辦理訴訟案件或非訟事務。

 

(二) 判決情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酌被告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產,而為詐欺犯行,假冒律師身分以騙取訴訟報酬,其所為除損害他人財產權益外,更破壞一般民眾對法律專業人員之信賴,並足以損害於國家設立律師專業證照之公信力及國家司法秩序;且被告前於104年間,已因詐欺案件經該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7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6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被告竟又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為累犯,經審酌其情節暨罪刑相當原則,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參拾壹元等沒收,以示懲戒。

 

(三) 涉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是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師法第127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115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120條第1項規定者,亦同。」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11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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