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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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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司法黃牛陷阱 ! ! ! 112年認識破壞司法信譽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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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許○○穿著法袍假冒律師向當事人詐欺取財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 年度偵字第 33567 號) 
 

(一) 犯罪事實 
民眾許○○未具律師資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意圖營利,基於詐欺取財及無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於106 年 8 月 31 日下午,身著自行購買之律師法袍,在臺中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向民眾 A君佯稱其為律師,可為 A君之涉訟案件撰狀,收費可算便宜一些云云,並向 A 君遞交印有司法官特考及格、律師高考及格、建○法律事務所等字樣之名片。查民眾許○○前揭行為導致 A君誤信渠為律師,進而付費新臺幣 3萬 5000元由其代為撰寫書狀。嗣因 A 君向○○市律師公會查詢,發現並無許○○律師,乃向○○地院提出檢舉,經○○地院函請警方調查,始尋線查獲上情。 


(二) 偵查情形 
案經○○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許○○穿著法袍出現於○○地院向民眾 A 君攀談及收款之畫面,許○○於警詢時亦坦承自己並無律師資格,且有向 A 君出示印有司法官特考及格、律師高考及格、建○法律事務所等字樣之名片等事實。全案經檢察官於 107 年 3 月14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全案移請該院審理中。 

 

(三) 涉犯法條 

1. 刑法第 339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 109.1.15 修正前律師法第48 條第 1 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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