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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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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司法黃牛陷阱 ! ! ! 112年認識破壞司法信譽案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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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張○○無律師證書卻執行律師業務收取當事人費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194 號刑事判決參照) 

(一) 犯罪事實 
民眾張○○明知自己並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渠向民眾表示多次追討債務成功案例,且成功才收報酬等情事,對外營造其得以處理訴訟事件之假象,誘導民眾付費委任渠撰狀及辦理訴訟案件。 

(二) 判決情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酌被告竟為圖不法利益,以話術誘導民眾委以處理訴訟案件並收取訴訟報酬,其所為除損害他人財產權益外,更破壞一般民眾對法律專業人員之信賴,並足以損害於國家設立律師專業證照之公信力及破壞司法威信,損害司法人員形象;且被告前於 109 年間,已因涉犯律師法第 127 條第1 項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易字第19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 月,以示懲戒。 

(三) 涉犯法條 
109 年 1 月 15 日新修正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 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08-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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