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小心司法黃牛陷阱 ! ! ! 112年認識破壞司法信譽案件 (3)

字型大小:

民眾高○○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 年度訴字第 1183號參照) 

(一) 犯罪事實 

民眾高○○將印有「臺灣○○地方法院公證款暨公證本票」、「臺灣○○地方法院公證款暨公證本票」等偽造之公文書交付予他人,以取信他人,進而向他人詐取財物。 

(二) 判決情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結果認為高○○向他人行使之「臺灣○○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款暨公證本票」、「臺灣○○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款暨公證本票」等文件上有關「法院公證官」、「台灣○○法院公證執行處」、「台灣○○法院公證執行處」等名稱雖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杜撰,實際上並不存在於司法實務,然其上記載法院之機關,現仍存在,一般人苟非熟知法務或司法系統組織或業務運作,尚不足以分辨該等文件上所載各部門是否實際存在,仍有誤信該等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真正文書之危險,是縱該等文書所載部分名稱或部分製作名義人乃屬虛構或冒用,惟揆諸前揭說明,該文書仍屬偽造之公文書無訛。又被告將偽造之公文書交付之目的,在於取信他人,並夥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冒用公務員名義向他人詐欺取財,所為該當刑法第 158 條第 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及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款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 涉犯法條 
刑法第 158條第1 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