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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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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交上字第114號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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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1月19日
裁判要旨 交流道係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或其他道路相連,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匝道則係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均係高速公路與其公路立體相交部分,係屬高速公路結構之一部分,並均規範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內,其當然屬高速公路範圍內。再者,就立法目的解釋而言,國道高速公路禁行路肩之目的,係提供有特殊狀況之車輛暫停及救護車、警車、公務車於執行公務時或救援時使用,故應認為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在交流道或匝道或高速公路主線道之路肩均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之要件,始能達救護車等車輛能快速通過路肩之救援目的。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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