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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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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訴字第338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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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1月17日
裁判要旨 依臺中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耕地位於臺中市轄內之三七五耕地租約,如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租賃事實已不存在,致租佃關係消滅者,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耕地所在地登記機關即區公所辦理註銷其等間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若出租人有同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所示各該客觀證明文件者,始得例外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對於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內容,僅得依其職權為形式上之審查,如出租人以租佃關係消滅為由,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租約登記,未檢附上開條項所示各該客觀證明文件者,因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租佃關係是否消滅,尚無從證明,該租約之實質內容乃涉及租佃爭議,其性質為私權爭執,非登記機關所得審查,登記機關依法自不得受理其申請。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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