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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原住民保留地事件
裁判日期 | 107年3月7日 |
裁判要旨 |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所揭示之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之立法目的,同辦法第9條農育權設定之規範意旨,核係扶助已使用該等原住民保留地之原住民,使其原有之使用權益受到法律之進一步保障,故原住民原則上要有繼續「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既成事實,才能在該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設定各種形式之私法上用益物權如農育權甚明,倘其原先雖有使用之情狀,但其後已中止者,即不具申請之要件,而不應准許。 |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