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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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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交上字第85號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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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11月28日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構成要件,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消除任意停放車輛,以維護交通秩序,避免交通秩序紊亂。依上述法條文義及規範目的觀之,倘駕駛人之停車,依客觀情況,已明顯導致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或阻礙交通順暢,即可認已構成違規,自非以受處分人主觀感受及認知為判斷基準。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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