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構成要件,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消除任意停放車輛,以維護交通秩序,避免交通秩序紊亂。依上述法條文義及規範目的觀之,倘駕駛人之停車,依客觀情況,已明顯導致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或阻礙交通順暢,即可認已構成違規,自非以受處分人主觀感受及認知為判斷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