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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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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訴字第389號建築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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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7月18日
裁判要旨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為人民依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權利,其申請案若有不合法或未依限補正必要事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固可依法予以否准,惟尚不得預先禁止其提出申請。被告所為「並於改善完成後,始得再次提出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之處分,核屬無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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