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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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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簡上字第20號勞動基準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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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10月29日
裁判要旨 學說上所稱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指對於人民同
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二次以上之處罰而言。行政罰法第24條即係上開原則之具體立法,而同法第25條則揭示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究竟應係從一重裁處,或分別處罰,即應視其行為個數決定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雇主延長工作時間限制之規定,與未給付勞工延長工時之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前者為「禁止勞工加班逾時」不作為義務之違反,後者則係「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作為義務之違反,顯係兩個行為而違反兩個行政法上之義務,應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以併罰之方式裁處。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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