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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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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簡上字第15號徵收補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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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8月23日
裁判要旨 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固為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金錢給付者,必須以該訴訟可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時為限。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其前提如須行政機關審查核定作成行政處分者,即應於行政處分作成之後再為請求;或者在法律賦予人民有權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前提下,經依法提起訴願後,於課予義務訴訟中併為請求。上開情形倘當事人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無請求權存在,其訴即屬無理由。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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