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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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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交上字第6號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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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5月28日
裁判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174條所稱「勘驗」,係指法院於訴訟程序中,以五官之作用,直接勘察物體之性狀及現象,以所得結果為證據資料之調查證據行為。另依同法第140條第1項、第2項、第129條第5款及第141條第1項規定,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告知當事人為辯論。固然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同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惟仍應將勘驗結果告知兩造,給予兩造就證據調查之結果表示意見之機會,如未踐行上開程序,而逕以調查證據之結果作為判決基礎,則其判決即難謂適法。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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