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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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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訴字第22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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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12月13日
裁判要旨 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又所謂「知」有撤銷原因時,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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