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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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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訴字第167號貨物稅罰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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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10月11日
裁判要旨 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免稅之車輛,應以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為限,如為機關主管人員經常乘用之公務車或職員使用之交通車,則不在免稅範圍。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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