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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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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訴字第67號土地登記事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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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6月28日
裁判要旨 房屋課徵房屋稅,不以該房屋為合法建物為必要,無使用執照的違章建築房屋,因建築物已實質存在,已具備課稅要件,所以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亦應課徵房屋稅。而繳納房屋稅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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