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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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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訴字第469號營業稅罰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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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5月10日
裁判要旨 清償債務,為清算人之職務之一,清算人對於明知之債務及其債權人,應個別通知催告其申報債權,不得僅以公告催告,乃公司法第327條明定之清算程序,若不遵守,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效力。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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