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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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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訴字第341號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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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2月8日
裁判要旨 通行不動產役權性質上僅是以他人之不動產供自己通行達至所屬不動產之用,不以對於該不動產有占有事實為必要,是在解釋所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並非指與占有供役不動產為必要之證明文件,若應提出「四鄰證明書」,亦非指占有土地四鄰證明,而係「以他人之不動產供自己通行之四鄰證明書」。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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