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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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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訴字第198號請求一併徵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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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3月8日
裁判要旨 是否一併徵收,係以徵收之結果,致殘餘土地之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且衡諸常情已不能為相當使用者為限。因此,若徵收後之殘餘土地未有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之情形,或殘餘土地雖屬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但尚未達到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情形,則均無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請求一併徵收規定之適用。又所謂「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一語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中之描述性概念,一般而言,係指徵收殘餘之土地不能依其本來價值為相當之經濟有效使用而言。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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