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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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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訴字第160號私立學校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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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4月12日
裁判要旨 原告董事會議改選董事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係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而屬得撤銷,並非應屬無效,則其改選董事之決議在經董事或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訴請法院撤銷前仍屬有效,乃被告未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卻逕行命原告重新召開會議改選,原處分顯有裁量逾越之違法。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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