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59條規定乃係為防範代表公司之股東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致損害公司利益而設。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違反此項禁止規定,其法律行為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