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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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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原住民保留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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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7年4月26日
裁判要旨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欲於原住民保留地登記為所有權人者,須先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並自行繼續經營或自用滿5年始得為之。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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