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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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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徵收補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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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6年5月4日
裁判要旨 按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給予相當、合理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反之,若人民對於該財產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當無因國家機關執行徵收或因協議價購取得人民之財產,而發生侵害財產、造成人民特別犧牲及應給予相當、合理之補償之問題。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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