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106年度訴字第175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事件

字型大小:
裁判日期 106年11月30日
裁判要旨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立法目的,不但在於矯正現行土地及房屋短期交易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之不公平現象,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並且兼具抑制短期投機,以健全房屋市場之作用。該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家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指小家庭之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以戶籍登記為斷),則予以排除課稅。又判斷是否「供營業使用」,並非以形式上之營業登記為唯一依據,尚需實際上作為營業使用,始足當之。因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亦應為相同解釋。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