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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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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訴字第168號土地登記事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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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6年8月24日
裁判要旨
土地所有人利用鄰地通行之相鄰關係,係不動產所有權內容因法律規定之擴張或限制,且該權利義務與所有權併存,不因相對人之意思而生得喪變更之效力,其成立及對抗第三人,無須登記;而不動產役權之性質則多屬意定,有一定之取得或喪失原因,其成立以登記為必要,此即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所規定「不動產役權」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之事項。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取得袋地通行權,並非民法第851條規定之不動產役權,原告取得民法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判決,並非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司法機關確定判決」。故袋地通行權僅係所有權相鄰關係之作用,並非獨立之不動產物權,無從為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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