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政府資訊公開事件

字型大小:
裁判日期 106年7月13日
裁判要旨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固有公開資訊義務,然依該法第22條之規定,其義務並非無償,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應由申請人負擔政府提供資訊所生之費用。其收費標準亦非僅限影印費用,而係包含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包含遮掩個資隱私所生之人力成本)。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