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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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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訴字第386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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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6年2月23日
裁判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稱「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係以出租人之收支情形加以判斷,若出租人就實際支出未能提供單據憑證供核,或所提單據憑證之金額低於內政部公告之臺北市、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時,自仍應以內政部公告之標準予以認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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