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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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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訴字第144號追繳押標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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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6年11月8日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作成限期追繳押標金通知書,性質上為行政處分,已具執行力,受      處分人即因而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不履行時,該管機關亦得於履行期限屆滿後,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無庸再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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