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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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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簡上字第82號農藥管理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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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6年4月17日
裁判要旨 所謂農藥藥效,參諸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2款係以產品之用途界定農藥,而產品用途與產品效果之描述,二者猶如一體之兩面,前者側重於使用者之角度,後者側重於產品本身之角度,農藥所具有之藥效即係該產品之用途。非該法所稱之農藥,卻標示具有防除農作物之有害生物之效果者,為農藥藥效之標示,該當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2款第1目、第38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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