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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訴字第116號申請變更合夥人登記事件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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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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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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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OO砂石行合夥人同意書」,向被告申請變更合夥人,因該同意書未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同意而無效,則被告依據該同意書內容核准合夥人變更之處分,自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且該違法之行政處分,係因原告提供不實資料所作成,顯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撤銷該處分於公益並無重大危害,被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其前所為違法變更登記之處分,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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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