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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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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訴字第430號工廠登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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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5年4月7日
裁判要旨
 
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2項雖規定,非屬低污染事業,如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視為低污染事業。原告未經經濟部協助輔導取得環保許可文件,縱系爭工廠經空污檢測通過,且未遭查獲有其他污染情事,亦僅是否為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符合環境保護法律規定要件之一而已,尚不得視為低污染事業。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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