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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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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訴字第274號都市計畫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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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5年10月26日
裁判要旨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較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之法定罰鍰額度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為重,依行政罰法第24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併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罰,自不得依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重複處罰。至於先前從輕裁處之違法處分,則屬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予以撤銷之問題。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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