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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訴字第261號文化資產保存事件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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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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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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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1月1日施行之同年2月5日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4條係關於 文化景觀登錄之程序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登錄基準、審查、廢止 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之規定;而依該條第2項授權 訂定之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審查基準第6條係明定文化景觀 滅失或減損其價值而應廢止者,應由主管機關依登錄程序廢止。上開 規定均未賦予特定人就符合廢止登錄條件之文化景觀,享有向主管機 關申請廢止之公法上請求權,且綜合判斷上開條文規定亦非含有保障 特定人向主管機關請求廢止文化景觀登錄之意旨。 |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