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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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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訴字第395號有關勞工事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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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5年6月16日
裁判要旨
檔案法第17條固明定以資訊公開為原則,惟其同時規定如有法律之依據,即得拒絕人民閱覽、抄錄或複製;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亦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在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外,另有其他法律規定限制之要件,即得限制公開。準此,政府機關歸檔管理之檔案資料,若性質上為訴訟程序中所取得之行政訴訟文書,即應參酌行政訴訟法有關訴訟文書利用(包括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等)之規定決定是否公開。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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