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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訴字第100號政府資訊公開事件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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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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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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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意旨,因政府資訊為公共財,應 由全民公平共享,資訊公開有滿足人民知之權利、促進行 政資訊公開化與透明化及深化民主之作用,其公開對象為 一般人民,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以公開為原則,限 制公開為例外,依該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 權利,為「一般人民」的「實體權利」,除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 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或受人民依法申請而被動提供。 |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