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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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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訴字第414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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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5年3月24日
裁判要旨
按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租稅事項應本於各該稅法之立法目
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處理之,故
認定租稅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並非徒憑法律上之形式意
義,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
與享有為依據,此稽之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及第2
項規定可明。故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人民未違反強行規定
或背於公序良俗之法律行為,固非屬無效,但租稅法律關
係乃以經濟事實為其規制基礎,著重經濟上實質利益之歸
屬,非徒以形式外觀之法律行為或關係為依據,否則,即
淪為表見課稅主義,顯與實質課稅原則相違,且悖離公平
課稅原則。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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