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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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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訴字第289號水土保持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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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5年1月7日
裁判要旨
主管機關發函督促原告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避免地表裸露而沖蝕,其作用無非係行政指導,對原告並不發生不利之法律效果,係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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