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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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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住民保留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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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5年7月7日
裁判要旨
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內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不得為私有,無從依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第3 點及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之規定,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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