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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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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訴字第227號兵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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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5年10月13日
裁判要旨
原告未返回基礎訓練單位或向專業訓練單位報到,已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其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被告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核定原告停服替代役,並無不合。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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